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7〕3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管局(委)、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重要部署,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源头减量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情况。
  (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情况。包括实施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运输车辆GPS安装、密闭运输和净车出场等情况。
  (三)处置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建筑渣土(垃圾)处置核准,资源化利用场和消纳场规划、建设与管理情况。
  (四)开展执法处罚情况。包括依法查处产生单位未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承运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产生单位的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运输车辆车容不洁、车辆不密闭、途中撒落等违法行为;查处擅自倾倒、转运、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五)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督查安排
  (一)督查范围。省厅组成4个组,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利用情况、打击非法倾倒等工作进行督查(其中武汉等15个城市为现场督查;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为书面督查)。请各地参照省厅做法,组织专班对辖区县(市)开展巡查。对辖区县(市)巡查情况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厅城管处。
  (二)督查方式。督查组主要采取听取各地自查情况汇报,查阅建筑垃圾监管工作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资料;实地抽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建项目各1个(出土、拆除项目),2个渣土运输企业,抽查2-3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场,以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建筑垃圾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三)督查时间。省厅督查时间为11月15日-22日;督查组人员组成及督查城市详见附件。各组督查的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由各组组长确定,并提前通知被督查城市。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事关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扩大城镇居民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限期整改、重点推进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察,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住建、交管做好相关组织协调事宜。
  (二)认真准备。请各地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好备查项目和现场清单,提供督查组抽查。同时,要求被督查单位和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数据,自觉接受督查。各地接此通知后,确定好联系人,于11月13日12:00前报省厅城管处,并与各督查组做好衔接。
  (三)严格督查。各督查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垃圾简易消纳场,及时向受检城市反馈检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罚。23日前各组提供督查报告,省厅将汇总督查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人:康忠荣  027-68873487
  邮  箱:55288697@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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