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现将2018年度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主要内容
 
(一)学习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时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三、学时认定
 
  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1、全市专技人员的公需科目的学时以在《武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的学时予以认定。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其中包括必修课《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突出亮点》;
 
  2、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具体审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 参加单位或行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
 
(2) 当年度参加单位组织出国进修和考察并与本专业相关且达到20天以上;
 
(3) 获得经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达到省部级成果、 国家级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 在职攻读本科、双学位和硕士、博士。
 
四、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要求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以个人公需课学时以及相关专业科目学时为依据进行认定。学时记录以专技人员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得跨年。
 
  全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按照行业规定,由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验证、掌握使用。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市医学会审验;教育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由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做统一审验。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凡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按照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可凭个人继续教育学时记录结果,作为本人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量化评分依据,予以加分。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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