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7〕68号
 
各市、县城管局(委)、住建委(局)、规划局: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党的十九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对“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对我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列为重点督办问题,要求各级城市党委、政府限期整改。省考核办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管理”纳入2017年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城市管理工作成效年度目标考核,要求有部署、有措施、有项目、有结果。各级城管、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工作,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处置和倾倒行为,助力“蓝天、净水、绿地、青山”保卫战。
  二、强化源头管理。要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倡导绿色施工和绿色装修,规范装修和拆除工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有效监管和集中处置。建设工程项目要统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施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方可动工开挖。
  三、严格运输管理。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所属车辆应为密闭式、智能化。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违者必须倒追委托处置单位责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坚持疏堵结合,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私拉乱倒、超速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消纳管理。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坚决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简易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对存量建筑垃圾,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报请本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成存量治理工作。
  五、推进资源化利用。要优先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县级城市可将建筑垃圾(弃土)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各地应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鼓励采取PPP等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标准规范和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为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和标准依据。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破解建筑垃圾“围城”困局迫在眉睫。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联合执法,严格监管考核,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合力。省厅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和综合利用专项督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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